文| CCTV证券资讯频道总编辑 钮文新
责编:周琦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35期)
非法集资换了一种方式,换了一种工具我们就不认识了?中国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年互联网金融爆发的时候存在这样的问题,现在“虚拟货币”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证监会近日正在向部分区块链企业就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虚拟货币首次公开发售)征询意见。我认为,这东西根本不存在“趋利避害、区别对待”的问题。
所谓“趋利避害”,一定要有利才能趋,但笔者找不到“虚拟货币”之利,弊却非常明显:以“虚拟货币”为工具,以“价格上涨”为诱饵,非法集资。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宣传,其核心无非是“虚拟货币”可以涨价,拥有者可以通过买卖差价获取巨额利益,并以此吸引千千万万的根本搞不懂区块链技术的老百姓购买。部分“虚拟货币”单一品种的购买人数远超私募的200人上限,从现行法律角度看,这难道不构成非法集资吗?
笔者一点都不反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也希望看到中央银行研究这项技术为未来的“数字货币”发行做准备。但现在的威胁是如果有这么多社会群体掌握这项技术,而不是央行独立、独到的技术,那发行数字货币还成立吗?是不是存在巨大风险?比特币挖矿再难,也是要被挖出来的。如果未来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也可以不断被“挖”,那国家金融不就乱了?
笔者认为,不必纠结于这些“虚拟货币”的营销方式是否属于传销,更不必纠结于“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ICO已经牵涉社会集资行为,“虚拟货币”至少不是法定货币。对那些说不清道不明,对实体经济没有帮助,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行为,都应当毫不犹豫地取缔。
如果制造“虚拟货币”的公司需要融资,那请它们和天使、VC、PE去谈,而不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如果那些专业的股权投资人都不理解、不愿投资,那社会公众有什么能力鉴别“虚拟货币”的价值?如果社会公众仅仅是因为“涨价”而持有“虚拟货币”,那不就是“击鼓传花”的游戏——庞氏骗局的变异?笔者认为,绝不能允许以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除了公益众筹,一般的众筹背后是公司或项目的收益权,但持有“虚拟货币”的权益在哪儿?如果投资者没有购买到任何权益,那不是单纯的“空气炒作”吗?
所以,ICO就是利用“虚拟货币”的非法集资。如果称之为融资,那未经许可即向社会公众融资也是非法集资。建议中国证监会不要手软,不要留下后患。再先进的技术,如果生产的是鸦片,也必须严格管制,这才是市场与政府的正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