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