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2.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3)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3.开展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4.受理电子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电子报检数据并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将报检号、施检部门信息及所需随附单据的种类等信息反馈给电子报检人。
对经审核不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不受理报检信息和不受理报检的原因及修改要求等信息同时反馈给电子报检人。电子报检人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5.入境货物受理直通式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改或更换。
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暂停或取消报检人电子报检资格:
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
2)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
3)被撤消、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