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机电产品报检要求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单题题: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国家对实行( )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A.备案登记制度 B.强制性产品认证
C.入境检疫审批 D.进口质量许可制度
答案:B
(三)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4)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电池产品
1、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五)成套设备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进口医疗器械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供分类管理申请。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口单位的分类情况,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以及与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况、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的相关规则以及进口检验管理的需要等,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并在实施之日前60日内公布。
4、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高风险的进口医疗器械可以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
5、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报检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单证;
(2)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中国强制认证证书;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进口单位为一二类进口单位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
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检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7、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时明确使用地,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实施。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8、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实行入境验证,查验证单,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9、用于科研及其他非作用于患者目的的进口旧医疗器械,经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口。禁止进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旧医疗器械。
10、进口捐赠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1)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当未经使用,且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的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2)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禁止夹带列入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
(3)、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者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的备案。
(4)国家质检总局在必要时可以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5)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向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6)检验检疫机构凭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接受报检,实施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
(7)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人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
禁止进口和出口以氯氟烃物资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从2007年9月1日,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在进口上述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相关机电产品时,进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制冷剂的书面保证以及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确认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