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范围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二、报检要求
(一)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三)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