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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

http://www.jctrans.com/ 2017-12-28 论文网

导读: 信用证以及它的特点

  一、信用证以及它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后,只要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2.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不同于买卖合同,它是独立的,仅是开证行对出口方保证付款的承诺。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以交付的单据为准,而不理会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二、为什么会产生风险

  在信用证之前,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主要是汇付和托收,由于交易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对买卖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银行参与国际结算,逐步形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经过反复的实践问题依然存在,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

  第一,产生欺诈行为的人利欲熏心。由于欺诈带来的利润十分丰厚,因此有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

  第二,被欺诈的人防范意识太差,反欺诈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就被欺诈的银行而言,一般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度都会投保,一旦发生了信用证欺诈,开证银行承担的赔偿也会有保险公司出面给予补偿的,因此银行不会有很大动因去反信用证欺诈。

  第三,我国有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知识,银行是没有义务审核信用证单证文件的。

  此外,国际贸易方面管理秩序混乱、飞速发展的高科技在造假之中的应用等都是信用证欺诈高发的原因。

  三、信用证面临的风险

  1.来自进口国的经济或政治风险。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要复杂地多,进口国外贸政策的变化对国际贸易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即使出口方提交了合格的单证,开证行也做出了付款的承诺,这时如果进口国遇到了经济危机, 或者发生了政治动荡,开证行也无法按时付款,这些都会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2.来自开证行的风险。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是关键性问题。在全球数量众多的银行中,不是每家银行都能开出让人放心的信用证。如果开证行出现了停业、破产等情况,就无法按时收到货款。

  3.来自于进口商的风险。(1)进口商不严格按合同条款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条款应和合同严格相符,但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完全按交易合同的条款去银行开证,信用证与合同条款不相符,从而使合同的执行产生困难或使出口商遭受损失。(2)信用证欺诈所引起的风险。信用证欺诈分为两类:一是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书等; 二是伪造信用证,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条件。(3)因软条款导致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也被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的 “陷阱” 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随时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4.来自出口商的风险。(1)出口商交货严重不符。由于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出口商照样可以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2)出口商伪造、涂改单据骗取货款。出口商可以通过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如保险单,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 骗取货款。

  四、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1.做好调查。交易前,买卖双方都要做好资信调查,并且建立该交易伙伴的档案以便今后察看。

  2.要做好开证行的资信调查,选择信用和实力良好的银行。

  3.建立提前预警系统。密切关注进口国政治经济的变化,做好政治情报收集工作,及时了解进口国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动态变化,对于可能的风险早作防范,最大限度地规避收汇风险。

  4.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出口商收到通知行发来的信用证之后,应仔细审核,以发现是否存在与合同不符之处或者“软条款”。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对方,进行改签,争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一旦发生单据为开证银行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出口商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损失:(1)研究拒付的理由并与往来银行商讨对策出口商和进口商;(2)直接与进口方或其代理商交涉;(3)在出口货款未得到偿付以前,出口方对货物及单据须负担最后清偿的责任,为此,出口方应重视货运单据的处理与货物的保全。防范措施应以身份指向和标的指向为原则。

  5.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进口方应充分了解有关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外法律,坚持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

  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保不存在任何欺诈现象的发生。

  选择 FOB 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或者使班轮运输的 CFR 和 CIF。因为在这些贸易术语下出口商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较小。

  6.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进出口双方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证。但在具体的信用证操作业务中,要清醒的认识到信用证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防范,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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